評論:網購“無理由退貨”要權衡雙方利益
來源:互聯網網購
敬一山(媒體評論員)
保障網購消費者的權益,不在于無限擴大退貨的范圍,而是當買賣雙方出現糾紛之后,能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仲裁。
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對外公布《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。根據征求意見稿,七類商品不適用或不宜適用無理由退貨,拆封、調試不影響商品完好,退貨時應當將贈品一并退回,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。
如果基于消費者的直接利益,當然是希望“無理由退貨”的范圍越大越好,這樣可以讓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。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,享受的好處越多,為之承擔的風險可能越高。比如很多人擔心的,如果“無理由退貨”多了,商家把退貨二次銷售,消費者買到“二手貨”的幾率是不是更高?
當然,征求意見稿已經有針對性的規定,不能恢復原狀的商品應明確標注,否則再次售賣的話可能被罰款。但規定容易,政策的落地是需要監管成本的,退貨越多,監管難度也就越大。何況商家也有自己的利益考量,如果一種商品的“無理由退貨”太多,而他們又無法有效二次銷售的話,最直接的做法就是漲價或者減少供貨。這就意味著最后消費者還是要通過別的方式買單。
因此,只有權衡好買賣雙方的利益,才能保證一個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。征求意見稿劃定不適用“無理由退貨”的類型,是一種權衡的嘗試。網購畢竟不同于商場購物,消費者看不見實物,“買錯”的風險比較高,最大化的保證“無理由退貨”,是網購吸引消費者的必然要求。
但網購內容包羅萬象,不是所有商品都適合“無理由退貨”,建立一個“負面清單”,能避免買賣雙方“互撕”的時候,因各自理解不同而無法可依。在這七類商品之外,征求意見稿還有一條引發爭議的規定: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,不適用無理由退貨。
有網友擔心,這個“其他”條款會不會被商家利用,從而架空“無理由退貨”制度。這種擔憂其實有點多余,這一條款有很明確的要求是“經消費者確認”,這恰恰是對自由交易和契約的尊重。商家要對自己的產品質量負責,消費者同樣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,不認可商家的規定可以選擇不買,而不能買完之后再去否定商家的聲明。
從現實來看,多數商家其實早就在承諾“無理由退貨”,否則網購也不會有爆發式的發展。所以保障網購消費者的權益,其實不在于無限擴大退貨的范圍,而是當買賣雙方出現糾紛之后,能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仲裁。過去的經驗證明,消費者維權的難度很大,耗時耗力,最后還未必能討到說法。對此,征求意見稿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暢通渠道,受理消費者的投訴、舉報,但怎么保證相關部門能真正暢通渠道,可能要有更明確的權責規定。